忠州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1-07-01 忠州博物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忠州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学术水平,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不断提高单位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博物馆管理办法》的规定,特设立“忠州博物馆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本馆学术咨询、审议和建议机构。
第三条:本馆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工作和学术活动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促进学术创新,加快学术发展,为博物馆的建设和发展服务。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具有丰富经验和较高学术造诣的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对学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本馆有关规定。
第五条:本馆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须经馆长办公会批准。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学术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四分之三。
第六条:本馆学术委员会由5-10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长1人(同时兼任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秘书长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馆长办公会通过。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需要对个别委员进行调整时,由主任提名,馆长办公会通过。
第七条:本馆学术委员会可聘请馆外知名专家学者作为特聘委员,特聘委员根据学术委员会需要,参与重大学术事项及相关议题的咨询、评议。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本馆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限是:
(一)审议博物馆中长期学术、科研发展规划;
(二)指导本馆学术科研工作的开展,对各类学术科研项目进行统一管理;
(三)指导出版本馆学术刊物;
(四)对本馆重要展览项目的策划、设计与制作进行学术鉴定、把关;
(五)对涉及科研、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决策咨询;
(六)制定本馆人才培养计划,根据工作需要,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提出人才配置及专业结构的合理化建议。
(七)其他有关学术工作。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权利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
(二)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四)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五)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十条:义务
(一)认真完成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二)努力推动本馆学术研究,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向馆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四)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五)接受学术申诉,并向馆长办公会提出处理意见。
(六)积极参与院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召开,对有关科研业务工作进行审定、评议。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赞成方能有效。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会议休会期间提出的提案,交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并呈送给学术委员会主任,主任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召开临时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人申请复议,需先由秘书长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十八条:委员若违反保密等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时,由学术委员会提议,报请馆长办公会批准,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委员须回避,不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条:各类会议的决议、决定,经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方为有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馆长办公会审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经馆长办公会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如与上级颁布的有关规定有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修订后执行。
忠州博物馆
2021年7月1日